▫️製造、運輸、販賣等毒品案件刑度都不輕
如果遭檢察官、警察跟監已久、證據確鑿
或是被警察釣魚而當場逮捕
最理性的選擇大概就是全盤托出
希望未來法官能念在態度良好,從輕量刑。
▫️但是,以販賣毒品來說,就算是販賣第三級毒品
也是✨最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再怎麼輕判最少也是七年,大好的青春都得在監獄裡面度過。
那有沒有能夠判更輕的方法❓
▫️一般來說毒品案件,基本上會有✨三個✨減刑機會
(如果是警察被釣魚偵查,這樣還會多一個減刑機會)
以下俞力文律師就來跟大家分享:
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
這個減刑事由,通常檢察官、警察在第一次筆錄時就會告訴被告
但是,大家往往只注意到「供出毒品來源」,而忽略「因而查獲」
如果,檢察官或警察對你供岀的上游早就已經掌握
或是檢察官、警察所查出上手的犯行,並非你所供出的那一次
都無法適用本條的減刑事由。
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自白✨
這個減刑事由,通常檢察官、警察也是會在第一次筆錄時就會告訴被告
而且修法後必須要是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都要自白才算
並且自白的內容要跟最後法官認定的犯罪相符才可以減刑。
舉例來說:
如果被告承認「幫助施用二級毒品」
但最後法官是認定「販賣毒品」,就無法適用這項減刑。
第三、✨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述✨
這個減刑事由,所有犯罪都可以適用
但法官通常都不愛用,畢竟現在社會對毒品犯罪深惡痛絕
法官也擔心濫用此條文,會留下恐龍法官的罵名。
▫️俞力文律師就曾經聽過一位法官當庭說道:
「販賣毒品沒有在用59條的!」
但是,俞力文律師就曾經辦過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
✨成功說服法官適用刑法第59條!✨
所以說,雖然困難,但還是可以嘗試,最重要的是
要聘請有經驗的律師,協助爭取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