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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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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之情形: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固為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前段之所明定。惟主張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931號民事判決(原判例)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所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係指鄰地所有人於土地被越界建築當時明知而不即時反對,不得於事後請求拆除建築物而言。」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鄰地所有人知越界情事而不異議,此項知與不知,並非依客觀情事定之,而係依鄰地所有人個人之情事而定,且於越界建築當時不知其事,而於建築完竣後始知其情事者,仍無本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34號民事判決
    ►綜觀民法796條、796-1條規定可知,於越界者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例如無過失或輕過失)之情形,若越界者能證明「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或「拆除對公共利益或當事人利益造成巨大損害」,鄰地所有人就不得請求越界者拆屋還地。
    換言之,若法院認定鄰地所有人不知越界或有知道越界但有立即提出異議,且拆除越界部分不會對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造成巨大損害,即會判決越界部分應予拆除。以下就上述兩個要件分述之:
    ◉ (一)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
    依照上揭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可知,「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此項要件之舉證責任在越界的一方,換句話說,越界者要先能證明「鄰地所有人在越界當時已明知越界」,不能以建築完成後鄰地所有人沒有異議而推定明知,如果未曾指界、或非親屬關係,實務上越界者很難證明鄰地所有人明知。至於若「建築完成後」鄰地所有人才知悉越界,鄰地所有人就沒有即時提出異議之義務,越界者即不能以鄰地所有人不即提出異議而主張免拆。
    ◉ (二)拆除對公共利益或當事人利益造成巨大損害
    法院對於民法第796-1條中「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之判斷,就當事人利益角度,通常會考量「拆除後對越界者損失是否重大」、「是否老舊」、「是否屬違建」、「越界者過失程度(無過失時法院常傾向不拆,如地政測量錯誤)」、「越界占用部分之面積(如少於10平方公尺,法院常傾向不拆)」、「占用面積與鄰地面積之比例」等因素,而就公共利益角度,則會考量「是否影響公共安全(如擋住防火巷)」、「是否影響公共利益(如擋住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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