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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應該知道的幾件事情
打官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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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找到適合自己的律師?
現在假律師盛行,首先要先確定你找的律師是真律師,而不是掛名「法務」、「主任」的人,法務部有設置律師查詢系統,輸入姓名就可以查到附有照片的律師證書,可以知道是否遇到假律師。 除了確定律師是真律師外,最重要的是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所以強烈建議依定要預約當面法律諮詢,藉此了解這位律師適不適合自己,另外也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一)該律師的法律素養是否足夠: 有些律師的業務能力很強,但在法律的專業程度上卻差強人意,所以在選擇律師時,應該注重律師的法律素養是否足夠。 (二)是否老實告知勝訴與敗訴的可能: 很多律師為了能夠成功接案,見到當事人只會說當事人想聽的話,而未把當事人的利益擺在第一優先,甚至時間都花在經營外務上。 如果這個律師會誠實的分析案件的利弊,不會為了接案而說的天花亂墜,確實分析案件的勝敗因子,那絕對是不可多得的好律師。 (三)對案件是否親力親為: 選擇律師的時候最好能先了解,這位律師是否親自處理案件,畢竟許多律師事務所的案件量很大,很多老牌的律師接案後就把案件丟給底下的小律師,甚至連案情都不瞭解,只有在第一次接案時出現過,如果這個律師接案後,對於案件掌握度不高,甚至都是由底下的小律師處理,那可要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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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要對症下藥 , 打官司也不例外
法律問題,大致上可區分為刑事、民事、家事、行政,同一件事有時可能會同時牽涉民事、刑事、行政及家事,但還是要先清楚這次想要處理的問題是什麼,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先對各種法律類型有基本的概念,才知道如何面對官司。 刑事案件 : 指涉及「犯罪」行為,通常是由國家進行追訴,而替國家進行追訴犯罪的人是檢察官,檢察官起訴後,由獨立的法官進行審判才能定罪判刑,所以說如果看到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發的傳票,不用懷疑,一定是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 例如:請求損害賠償、債權債務、欠錢不還、合約糾紛(包括買賣、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運送及各類有名及無名、複合型契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相關權利(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公司商號內部權利、票據未兌現等。 通常會跟「錢」(賠償)、「權」(權利)有關,可謂包山包海,但就不包括「犯罪」行為。 簡而言之,如果一個人單純欠錢不還,可以打民事官司請求返還,但若是涉及詐欺、侵占等犯罪行為,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的。 家事案件 : 例如離婚事件、子女親權(監護權)行使及探視權事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事件、否認親子關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繼承、遺產分割事件、監護宣告事件等,均屬於家事類。 行政案件 :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遭罰鍰、吊扣駕照,稅務行政之救濟、甚至是違反建築法規、消防法規、環境法規遭行政機關裁罰,或向行政機關申請遭駁回等,都可歸屬於行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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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打官司 , 我要負擔哪些費用?
刑事案件 : 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整理適時提出刑事告訴,需要給付律師委任費,向偵查機關提起刑事告訴本身並無裁判費,但偵查中如請求送鑑定(特別是車禍案件),檢察官有可能會要求自行負擔鑑定費用。 刑事被告 : 除了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需給付律師委任費外,無論是偵查中、審判中均無庸給付訴訟費用,但若有閱卷需求,仍應給付閱卷費。如經檢察官、法官裁定交保,則應交付保釋金。 民事起訴 : 提起訴訟時即應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一)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二)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三)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四)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五)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六)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八)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惟逾10萬元以上者,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另外訴訟過程中傳喚證人要繳證人旅費、聲請鑑定要繳鑑定費。
02
免費諮詢的差異
付費諮詢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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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與付費的法律諮詢哪個好?
免費諮詢 付費諮詢 優點 免費 詳細的研究相關證據
針對案情深入剖析
提供完整解決方法缺點 時間短
回答粗略
無法研究證據須付費 適合對象 1. 只需瞭解程序事項。
2. 涉及之法律問題單純且不涉及證據判斷、評價。1. 法律問題複雜。
2. 有證據需評價、判斷。
3. 希望委任律師代撰訴狀或出庭。 -
遇到法律糾紛 ,
律師V.S地政士(代書)要找誰好?
遇上了法律糾紛,必須要上法院,什麼樣的「專業人士」,才是我真正需要的? 律師 : 律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處理法律事務是律師的本業,律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除了法律事務外,關於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也都是律師的職務範圍之一。也就是說,「律師」才是國家核可得辦理辦理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士。 地政士(代書) : 地政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地政士(代書) : 地政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也就是,「代撰訴狀」並非上述地政士法規定的業務範圍,更不用說辦理訴訟事件,如果代書辦理訴訟事件,甚至會違反律師法第127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俞力文律師在職業的生涯中,不時會看到有些當事人拿著「看似」專業的書狀親自上陣,但看在法官及律師的眼裡,其實完全不合格。特別是現在訴訟強調「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是站在「公正」的角度,不偏頗任何一方,即使法官同情其中一方,但如果沒有用「對的訴訟策略」主張權利,即使實體上再有理由,還是會落得敗訴的下場。
03
應該知道的幾件事情
打官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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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陪偵的重要性搶救被告
有個法官朋友與俞力文律師聊天時曾經說過:「被告是否有罪,往往在被逮捕做筆錄的當天,就已經決定了!」雖然說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但許多證據不明確的案件,通常都會有「有利」(無罪)及「不利」(有罪)的證據存在,此時如果在第一次警詢時「說的不好」、「說錯話」,這時候就算卷內仍有不少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法官常常會依照「案重初供」,依認定「不利」的證據比較可採,而忽略較「有利」的證據,最後給出「有罪」的判決。 第一次的警詢供述,等同是給檢察官或法官第一印象,如果第一次的警詢筆錄供述漏洞百出、前後不一,檢察官或法官常常會覺得這個被告一定有做,不然怎麼會邏輯矛盾或違反經驗法則,此時,倘若事後以「當天筆錄太緊張」而要翻供或補充,檢察官或法官通常都不會採信。 所以,被逮捕或通知到案時,所做出的第一次筆錄就非常重要,如果第一次筆錄說出一些不該說的話,往往最後就是成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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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逮捕 、 持拘票拘提或通知到案時 ,
應該怎麼辦呢?
如被警察逮捕、持拘票拘提或通知到案時,應該怎麼辦呢? 所有的刑事被告都有隨時請求律師到場協助的權利 , 只要請求,檢察官與警察最多可以等4個小時,等律師到場。不少警察會千方百計地用話術跟被告說「請律師來沒用,不用請」、「這個案子很簡單,筆錄做一做就好了,請律師浪費錢」會這樣說的警察,通常就是準備要用一些「偵查技巧」來對你套話,所以才擔心律師到場會阻礙他的計畫。因此,請無論如何堅定表示「我要請律師,否則拒絕回答任何問題」,這時候,警察一定會同意讓你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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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到場陪偵 , 有什麼好處?
有經驗的律師,一到場後可以迅速掌握案情,立刻與被告溝通最多一小時,在這個黃金一小時中,就能夠以經驗及專業,分析認罪與否利弊得失。若是否認犯罪,是否要保持緘默?或是提醒被告哪些話該講?哪些話不敢講?有什麼有利的證據或人證可協助提出? 接著,在警詢筆錄製作的過程中,如果律師在場,警方就不敢有任何違法取供的行為,被告畢竟不是天天跑警局、法院,有律師在場,確實能夠安定被告人心,減少講錯話的機率,有任何權利也可立刻主張。 如果是被拘提或逮捕的被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解送檢察官,檢察官會初步決定是否直接請回、交保候傳甚至聲請羈押,此時,律師在場陳述之法律意見,往往某程度也會影響檢察官所做出是否聲請羈押的判斷。 如果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律師也能夠閱卷並在羈押庭為被告辯護,向法官具體陳述「沒有羈押原因或必要」等專業法律意見,這些都是非專業的一般人難以獨自面對的。所以,當被逮捕時,務必要請一位陪偵經驗豐富的專業刑事律師,否則被羈押事小,最後因此有罪坐牢更是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