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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1、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2、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3、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4、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除、處理廢棄物。5、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6、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如果不是領有許可文件的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自行處理廢棄物,文義上似乎會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罪」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見解認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之規定▫係對於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所為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規範如未依上開規定申請核發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理、處理等業務或已申領核發許可文件之業者,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始應受同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處罰▫至如一般家庭或機關、學校自行棄置自家產生之廢棄物等妨害環境衛生之行為尚難認係從事清理、處理廢棄物業務除依同法第27條、第41條第1項第1款相關規定處罰外並非同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範之範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9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係以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為其成立要件故如未以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為業務而係處理自己土地或建築物內之一般廢棄物縱違反上開第12條之規定,亦僅應依第50條規定處以罰不得命負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刑責(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545號判決意旨參照)▫簡單來說,如果不是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之人且係處理自己土地或建築物內之一般廢棄物,應該只需處以罰鍰而不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罪」✨✨(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法條上並未明文限縮並非所有法律人都能了解這冷門的罪名這時候就必須要靠✨專業律師✨援引實務見解說服檢察官或法官-法律素養專業嫻熟,成功案例經驗豐富辦案親力親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為優先專注於重大刑案處理、複雜民事案件等訴訟案件-⚠️提供 #24小時緊急陪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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