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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毒品人口拒絕驗尿被員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強制插管導尿採驗新北地院質疑,警方在沒有檢察官或法官的令狀下做成此種處分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對此做成111憲判字第16號判決,宣告違憲。憲法法庭指出,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依刑訴法205-2條強制嫌疑人導尿採驗,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的身體權意旨從本判決公告之日起,最遲屆滿2年,失其效力。但在本判決公告前,已依該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憲法法庭諭知,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起2年內依照判決意旨修法,而在修法前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實施採尿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依刑訴法第205-2條以非侵入性的方式採尿,並應於採尿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受採尿者若不服,得於採尿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引自自由時報▪刑事訴訟法針對強制驗尿有相當嚴謹的要求這不僅涉及隱私權,更涉及人性尊嚴等問題▪因此倘若遇到警方要求驗尿,甚至強制驗尿建議第一時間就委任律師到場,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同時如果不願意驗尿❌也千萬不要在尿液採證同意書上簽名!!!-法律素養專業嫻熟,成功案例經驗豐富辦案親力親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為優先專注於重大刑案處理、複雜民事案件等訴訟案件-⚠️提供 #24小時緊急陪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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