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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於本月做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離婚有✨合意離婚✨與✨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如今憲法法庭認為,雖然曾經做錯事(例如外遇、家暴)但過了一段時間後,如果還是不允許做錯事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就違憲了也就是過一段時間後,仍然✨允許做錯事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而相當期間是多長則是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大法官並未說明要經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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