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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是法治國原則最基本且重要的程序
倘若員警取締酒駕有程序上違法的情事則該行政處分(吊扣駕照、吊銷駕照)則有可能會被撤銷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一、勤務規劃:(一)計畫性勤務: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二)一般性勤務:針對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地區、路段與時段,妥善規劃部署勤務,針對行徑異常有明顯酒後駕車徵兆之車輛加強稽查。二、準備階段:(一)計畫性勤務稽查部署:1.稽查地點前方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如警示燈、交通錐),告知駕駛人警察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2.視道路條件、交通量及車種組成等,得以「縮減車道方式」,執行酒測勤務,並設置警示、導引設施,指揮車輛減速、觀察,並注意維護人車安全。3.於稽查地點適當位置設置攝影機,全程錄影蒐證。三、執行階段:(一)過濾、攔停車輛:過濾、攔停車輛應符合比例原則,有疑似酒後駕車者,始由指揮人員指揮其暫停、觀察,其餘車輛應指揮迅速通過。(二)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未依指示停車接受酒測稽查之車輛:1.對於逃逸之車輛經攔停者:(1)員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告知其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未依指示停車接受酒測稽查。(2)針對未依指示停車接受酒測稽查部分製單舉發,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3)對其實施酒測及辦理後續相關事宜。2.對於逃逸之車輛無法攔停者:(1)對於逃逸之車輛逕行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2)對於棄車逃逸者,除逕行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外,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三)觀察及研判:1.指揮車輛停止後,執勤人員應告知駕駛人,警方目前正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並以酒精檢知器檢知或觀察駕駛人體外表徵,辨明有無飲酒徵兆,不得要求駕駛人以吐氣方式判別有無飲酒。2.如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則指揮車輛靠邊停車,並請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3.如研判駕駛人未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則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外,不得執行其他交通稽查。(四)檢測酒精濃度: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流程及注意事項:1.檢測前:(1)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 15 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 15 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 15 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2)如有照相、錄影、錄音,應事先告知受測人員。(3)準備酒精測試器,並取出新吹嘴。(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A.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B.如吹氣不足,儀器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2.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3.檢測結果:(1)成功:儀器取樣完成。(2)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五)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 ✨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不得再考領✨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 185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六)告知檢測結果:告知受測人檢測結果,並請受測者在酒精測定列印紙上簽名確認,並依規定黏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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