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律師帶您了解,何謂打詐新四法?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
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 第47條規定:(俗稱窩裡反條款)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
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金融防詐:
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
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
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
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
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 電信防詐:
信事業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之全部或一部國際漫遊服務前
於技術可行下應依前條第一項資料庫認證電信使用人之護照號碼及姓名
「經查證使用電信人無入境資料者,不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
◉ 數位經濟防詐: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知悉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將該廣告之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等資訊,及廣告內含疑似涉及詐欺之網路通訊軟體帳號、電信號碼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
►二、對刊播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廣告之用戶,或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該用戶為明顯涉及詐欺帳號並令其暫停提供服務時,於合理期間暫停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