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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一、越界部分不屬於房屋本體一部分:►「民法第796 條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有一部分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而設,倘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所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800號判決(原判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13號民事判決►依照上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果越界的部分根本不屬於房屋本體,也就是在房屋本體的外面另外加蓋,不會損及房屋整體,例如圍牆、圍籬、陽台、雨遮等,甚至外建之廚房、廁所、車庫、豬舍,實務上常認為根本沒有民法第796條規定的適用,應該直接回歸民法第767條原則規定,可以逕行請求越界之人拆屋還地。◉ 二、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之情形:►依民法796條規定反面可知,若越界者是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時,毋庸考量鄰地所有人是否知道越界而未即時異議。再依民法796-1條但書之規定,如果土地所有人是「故意」越界,不適用同條前段之規定,也就是不用考量「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就可以直接請求越界者拆屋還地。但若越界者僅是「重大過失」越界而非故意時,依民法第796-1條規定,尚要考量「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判斷是否可請求越界者拆屋還地。然而,要證明越界者建築時就是故意越界並不容易,所以實務上以「故意」越界而判決拆除的案例並不多,例如鄰地所有人在還沒建築時就已警告勿越界、越界部分幾乎占用鄰地全部、使用執照的面積已經比自己土地面積大,顯然是故意占用鄰地等等,至於「重大過失」的案例就更少見。►正因為大部分的案例無法證明越界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大部分案例最後都還是要討論鄰地所有人是否有民法第796條「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的情形。-法律素養專業嫻熟,成功案例經驗豐富辦案親力親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為優先專注於重大刑案處理、複雜民事案件等訴訟案件-⚠️提供 #24小時緊急陪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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