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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道的重要規定被檢察官、警察拘留超過24小時就得放人❗❗❗『警竟算錯偵訊時間,檢也沒發現法官驚覺逾法定24小時,當庭放人』▫新北市警方八月廿四日逮捕王姓搶匪,錯估夜間偵訊時間檢察官也沒發現,直到向新北地院聲請羈押法官認定王男的拘留時間已超過法定廿四小時廿六日裁定放人;王男走出法院才四天,又於同月卅日再犯搶案新北檢方承認疏失,法務部昨表示已提醒各地檢署注意司法實務對留置期間的計算方式▫四十歲王男八月廿四日騎偷來的機車搶走謝姓被害人手提包三峽警分局調閱監視器,同日下午四點逮捕王男在他身上起出毒品,帶回偵辦。▫夜訊沒說 又算錯入夜時間警方依法不得在逮捕當天日落到隔天日出期間進行「夜間訊問」這段期間稱為「法定障礙事由」不用列入檢警共用的廿四小時留置時間若嫌犯同意夜訊,則要併入廿四小時內計算。▫當天日落時間為傍晚六點四十一分,隔天日出時間是清晨五點卅二分中間約十一小時,未料警方未明確告知檢察官當天晚上九點十分曾夜訊王男四十分鐘隔天下午四點五十分把卷宗呈報新北檢時又把十一小時錯計為十三小時。引自自由時報✨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1.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2.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依照憲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知道檢警在拘提或逮捕後扣除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定障礙事由」例如夜間禁止訊問等時間,最多能拘留24小時倘若超過24小時,檢察官、警察必須放人否則就算檢察官聲請羈押,則法院也會裁定放人▫因此倘若遇到被拘留超過24小時建議可以✨趕快委任專業的律師處理✨替您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法律素養專業嫻熟,成功案例經驗豐富辦案親力親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為優先專注於重大刑案處理、複雜民事案件等訴訟案件-⚠️提供 #24小時緊急陪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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