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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法律素養專業嫻熟,成功案例經驗豐富辦案親力親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為優先專注於重大刑案處理、複雜民事案件等訴訟案件-⚠️提供 #24小時緊急陪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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