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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 227 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27 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俞律師✨提醒大家,國慶連假快到了各位慶祝之餘也要小心警慎切勿觸法~-法律素養專業嫻熟,成功案例經驗豐富辦案親力親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為優先專注於重大刑案處理、複雜民事案件等訴訟案件-⚠️提供 #24小時緊急陪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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