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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9 條: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07號刑事判決:「查獲之員警無合理懷疑即對被告查證身分,並因而未依法定程序將被告帶回警局,被告為求離去而出於非真摯同意採尿,衡諸採驗尿液之結果係經科學方法鑑定所得,對此鑑定結果被告顯難再事爭執,若以採驗尿液之結果作為證據,顯不利於被告之訴訟防禦。並認本案查獲警員為求查察犯罪,未能遵循法定程序,其情雖可諒解,惟就施用毒品案件,極易發生警方便宜行事,未有合理懷疑即任意盤查人民,且盤查對象若為毒品管制人口,亦常發生未能尊重是否配合採尿之個人意願,導致被採尿人是否確屬自願性同意迭生爭議,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毒品管制人口採驗尿液之程序已有明確規定,警方依相關規定已得定期或隨時通知毒品管制人口到驗,如不到驗亦得報請強制採尿,已足以預防或查緝施用毒品之行為,並兼衡受管制者之自由、權利,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衡酌上情,認應排除本案違法程序所取得之被告尿液及因此衍生之尿液鑑驗報告作為證據使用,俾使員警就此類案件心生警惕,注意日後之辦案應確實踐行法律程序之規定等情。」▫依照上面實務見解可以得知,警察若要要求毒品管制人口驗尿,應有書面通知才可以若是只是走在路上,遭警察盤查警察以「你是毒品管制(列管)人口」要求配合驗尿時是可以拒絕的!!!⚠切記‼千萬不要在採證同意書上簽名若警察可以強制要求你驗尿就不會須要你在同意書上簽名了!!-法律素養專業嫻熟,成功案例經驗豐富辦案親力親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為優先專注於重大刑案處理、複雜民事案件等訴訟案件-⚠️提供 #24小時緊急陪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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