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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再議是什麼❓▫️再議是告訴人針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途徑。告訴人可於✨10日內✨敘明不服的理由提起再議,由上級檢察署審酌不起訴/緩起訴的正確性。▫️若上級檢察官認為有再為調查之必要,通常會發回到原本的地檢署(不同的檢察官)手上再行調查。-法律素養專業嫻熟,成功案例經驗豐富辦案親力親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為優先專注於重大刑案處理、複雜民事案件等訴訟案件-⚠️提供 #24小時緊急陪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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