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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有責)的配偶,不能訴請離婚】 #違憲

  • ⚠【有錯(有責)的配偶,不能訴請離婚】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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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於本月做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
    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
    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
    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
    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
    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
    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
     
    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
    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離婚有✨合意離婚✨與✨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
     
    ▫如今憲法法庭認為,雖然曾經做錯事(例如外遇、家暴)
    但過了一段時間後,如果還是不允許做錯事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就違憲了
    也就是過一段時間後,仍然✨允許做錯事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而相當期間是多長則是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
    大法官並未說明要經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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