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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強制毒蟲插管導尿採驗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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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強制毒蟲插管導尿採驗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一名毒品人口拒絕驗尿
被員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強制插管導尿採驗
新北地院質疑,警方在沒有檢察官或法官的令狀下做成此種處分
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14日對此做成111憲判字第16號判決,宣告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依刑訴法205-2條
強制嫌疑人導尿採驗,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的身體權意旨
從本判決公告之日起,最遲屆滿2年,失其效力。
但在本判決公告前,已依該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的案件
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憲法法庭諭知,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起2年內
依照判決意旨修法,而在修法前
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實施採尿
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依刑訴法第205-2條
以非侵入性的方式採尿,並應於採尿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
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
受採尿者若不服,得於採尿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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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自由時報
▪刑事訴訟法針對強制驗尿有相當嚴謹的要求
這不僅涉及隱私權,更涉及人性尊嚴等問題
▪因此倘若遇到警方要求驗尿,甚至強制驗尿
建議第一時間就委任律師到場,確保程序的合法性。
▪同時如果不願意驗尿
❌也千萬不要在尿液採證同意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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