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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 聲請戒癮治療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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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用毒品 聲請戒癮治療Q&A】

    之前跟大家談了觀察勒戒及戒癮治療的不同

    這次來解答一些戒癮治療的常見問題⬇:

    ✏Q1:只要施用毒品,都一定要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嗎❓

    A: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0條規定

    只有✨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才要送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

    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只須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另外,如果施用第二級毒品非「初犯」、「三年內再犯」

    檢察官會直接起訴,由法院判決。

    ✏Q2:觀察、勒戒會被關到戒治所多久❓

    A: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

    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二月✨

    但如果戒治所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

    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期間是6個月到1年。

    ✏Q3:要如何聲請自費戒癮治療❓

    A:建議被警察查獲之後

    就可以✨「馬上」找律師協助✨聲請自費戒癮治療

    因為待驗尿報告出來後

    依法檢察官便可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

    又檢察官考量是否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時

    往往會考量被告究竟是否會有毅力、時間、

    金錢完成一年期的戒癮治療,且必須要被告本人同意

    所以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無正當工作

    或著根本沒有錢可以完成戒癮治療

    往往會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故委請律師協助,是最能夠向檢察官展現

    未來願意完成戒癮治療決心的表現

    較易獲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Q4:為何我之前沒收過傳票,但第一次收到地檢署掛號傳票,

    傳票上就註明要我攜帶盥洗用具準備執行觀察勒戒❓

    A:地檢署傳票通常會以平信寄送

    有可能是沒收到之前的平信傳票

    亦有可能檢察官看被告都沒有具狀聲請戒癮治療

    認為被告並無聲請戒癮治療的決心及毅力

    便決定直接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

    又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2項規定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處分者

    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

    且這二十四小時期間得將被告先留置於勒戒處所。

    所以就算檢察官尚未聲請法院裁定戒癮治療

    傳票上也可以載明攜帶盥洗用具,到庭一問完後便直接送戒治所。

    為了避免這種情形,最好還是在第一次被警察抓時

    便趕快找律師聲請戒癮治療。

    如果真的太晚已經收到攜帶盥洗用具準備戒癮治療的傳票

    仍然建議趕快找律師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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