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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施用毒品-【觀察、勒戒及戒癮治療】相關問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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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
所謂的觀察勒戒,
就是將施用毒品的被告送到戒治所
觀察、勒戒期間最長2個月,
這2個月期間會被限制人身自由跟坐牢沒兩樣(簡單說就是關在戒治所)
觀察勒戒前2週會就被告在戒治所之行為表現,加以評分
進入戒治所的四周到六週後,可再做一次評估以做必要之評分修正。
如果分數達到60分以上,就會被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
檢察官會再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戒治」
強制戒治的期間為:6個月至1年,同樣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關在戒治所)直到期滿。
◽️【戒癮治療】
所謂戒癮治療,就是由檢察官轉介到醫院評估,
由被告自費進行毒品戒癮治療,
戒癮治療期間為期一年,
只要於醫院指定日期去看診即可,
不會影響日常生活作息,
跟「觀察勒戒」是被關到勒戒所喪失自由不同。
如果醫院評估可接受戒癮治療,
檢察官會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只要按時完成戒癮治療,期間不要有其他犯罪行為,
緩起訴處分就不會撤銷,也不會有任何前科。
⚠️【我適合「觀察勒戒」還是「戒癮治療」?】
究竟要選擇「觀察勒戒」還是「戒癮治療」,
就要評估本身對於自由的渴望。
因為戒癮治療是必須要自費的,
另外委任律師出庭或撰狀也需要付律師費,
簡單來說就是「花錢買自由」
如果沒辦法負擔上面的費用,
那就只能花費時間及自由,
進行觀察勒戒程序。
⚠️【檢察官會給我戒癮治療嗎?】
對於採取「戒癮治療」還是「聲請觀察勒戒」,
是檢察官的職權裁量範圍。
原則上檢察官會審酌被告前案背景、施用情形,
但最重要的是「被告有沒有接受戒癮治療的意願」?
所以,為了避免檢察官最後決定採取監禁式手段「聲請觀察勒戒」,
一定要事先找律師協助寫聲請狀、或是委由律師出庭,
藉此向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以免被檢察官認定不適合戒癮治療,
遭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進而被關到戒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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