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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道歉】-違憲‼

  • 【強制道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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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往常常看到法院判命敗訴的一方強制登報道歉
    現在是否可以再強制要求敗訴一方道歉呢?
    憲法法庭於111年02月25日作出裁判
    認為強制道歉是違憲的
     
    111年憲判字第2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稱之「適當處分」
    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
    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主要理由:
    1、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2、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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