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著作,
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言,色情光碟片不屬之。
蓋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
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
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
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
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
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
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近期實務見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法第10條定有明文。
故色情著作係本於獨立之思維、智巧及技匠,具有原始姓與創作性,
著作人於色情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換言之,著作人非重製他人著作者,
縱使為雷同或相似之平行色情創作,惟屬自己獨立之創作,
具有原創性,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
不得以專利之新穎性要求,排除保護之列。
所謂原創性者,係指著作必須為著作人所原始獨立完成,
未接觸或抄襲他人之著作,以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
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原創性之著作要件,
係我國實務與學理參考美國著作權法所使用之用語而來,
其為主觀之新穎性,容許其他著作偶然與重複併存。
原創性包括原始性與創作性。就原始性而言,
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所致。
而創作性者,係指著作具有之少量創意,其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
▫早期傳統的實務見解多採取「色情著作」不受著作權法的保障
▫近年來漸漸有法院採取✨「色情著作」仍應受著作權法保障✨
⚠違反著作權法的刑責是什麼❓
1.著作權法✨第 91 條✨規定: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著作權法✨第91條之1✨規定: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
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
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
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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