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不起訴 | 台北毒品案件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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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不起訴
▪️本案當事人因本身有施用毒品的習慣
於是購買相當多的毒品咖啡包在家中
▪️然而遭人檢舉
於是警方持搜索票搜索本案當事人的家中
扣得1千2百多包的毒品咖啡包
遭警察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移送
▪️本案當事人遭警方拘捕後,就馬上聯繫俞力文律師前往陪偵
俞力文律師到場後第一時間與本案當事人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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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的刑度是什麼?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
1.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混合兩種以上的毒品刑度會加重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
1.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
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3.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
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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