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緩起訴❗️『成功案例分享』【未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業務】| 台北醫療訴訟律師

✨『成功案例分享』✨
✨【醫師法-未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業務】 #緩起訴

▪️本案當事人於新北市經營整復工作室
同時也為民眾進行針灸等治療
然而因此卻遭同業眼紅檢舉當事人違反醫師法

▪️雖然本案當事人於國外有取得中醫資格
然而卻未在我國考取相關執照
因而遭警方持搜索票搜索工作室

▪️由於無醫師資格,而執行醫療業務,是有刑責的
當事人收到警局通知後,相當害怕
因為當事人一旦遭起訴
如果遭判7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未給予緩刑,就只能入監執行。

▪️於是當事人透過友人介紹得知,俞力文律師凡是親力親為
且善於處理各類刑事案件,於是立刻委任俞力文律師處理。

▪️俞力文律師受委任後,依舊保持著細心負責的專業態度
替當事人擬定專屬的訴訟策略
並於第一時間幫當事人寫狀說明
同時也陪同當事人前往地檢署製作筆錄

▪️雖然檢察官一開始因為當事人曾於警局否認
所以不願意給緩起訴
然而經過俞力文律師的努力之下,成功說服檢察官
成功爭取到「緩起訴」

未取得醫師執照從事醫療業務的刑度是什麼?

醫師法第28條規定: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2⃣、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3⃣、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4⃣、臨時施行急救。
5⃣、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
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六第二項所定辦法中
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6⃣、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
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
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七第四項所定辦法中
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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